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的科学管理,确保提供精准、专业、可持续的志愿服务项目,充分展示校区志愿服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必须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在指导单位管理、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高校育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要载体。学生志愿服务项目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志愿服务项目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校青年志愿者,学习成绩优良,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具有较好的志愿工作基础。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履行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做好志愿服务项目前期组织联系、实践考察等工作,设立志愿服务项目,并向所在培养单位及山东大学(青岛)学生志愿者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指导中心”)提交申请。必要时项目负责人需要和志愿者需求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就关键问题达成共识;
(二)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内容要求,在校区范围内进行志愿者招募,并对志愿者安全及保险购置、礼仪及服务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开展培训,以保障服务顺利进行;
(三)项目开展过程中须亲自或指定带队人负责管理志愿者,保证志愿者安全并确保志愿者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内容。注意做好志愿服务过程的记录和资料留存工作;
(四)志愿服务后期须做好材料提交和志愿服务时长认证等工作,鼓励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经验交流活动,升华活动所得,领悟志愿精神;
(五)合理、适时与该项目志愿服务对象接洽,做好志愿服务对象的意见反馈工作。鼓励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成立山东大学学生志愿服务基地(工作站);
(六)积极配合志愿者指导中心开展项目负责人及其所负责项目的监督考核工作;
(七)项目负责人享有参与校内外相关奖项评选、参加相关培训的权利。
第三章 项目组织申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项目是以校区在校学生为志愿者主体、以开展志愿服务促进建设和谐社会为目的而发起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项目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参与志愿者有基本的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参与志愿者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四)必须以志愿服务或公益劳动为目的,不许以任何形式为任何个人或集体谋取利益;
(五)必须有确定的指导单位。
第七条 志愿服务项目按类别可分为:
(一)脱贫攻坚类;
(二)环境保护类;
(三)文明实践类;
(四)关爱少年儿童类;
(五)为老服务类;
(六)阳光助残类;
(七)卫生健康类;
(八)应急救援类;
(九)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类;
(十)节水护水志愿服务与水利公益宣传教育类;
(十一)文化传播与旅游服务类;
(十二)法律服务与普法宣传类;
(十三)其它符合我校志愿服务项目标准的活动。
第八条 志愿服务项目一般要求项目相对稳定、活动内容丰富具体、能够定期开展服务,服务周期原则上至少每月一次,服务时间原则上需持续半年以上。志愿服务项目需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和固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九条 短期志愿服务项目需经指导单位审批后,向志愿者指导中心登记备案,方可进行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短期和长期志愿服务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由项目所属指导单位直接负责。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已注册长期志愿服务项目的统一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者指导中心设置联络员制度,于每月末对所有长期项目进行回访、跟进,并视情况择优予以一定的技术、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志愿者指导中心采取简报、展板、网络、视频制作等多种形式对优秀的志愿服务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志愿者指导中心建立志愿服务示范项目库,对精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志愿服务示范项目的有效期为一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每年定期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与认证。
第五章 项目发展培养
第十四条 对于认证通过的志愿服务示范项目,校区团工委将优先考虑推荐其参加更高层级比赛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志愿服务项目,校区团工委将在其志愿服务基地完善、志愿服务师资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依据获奖等级给予对应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于往届认证通过的志愿服务示范项目,校区团工委鼓励其在志愿服务基地、志愿服务项目等方面积极创新、开拓升级、提质增效,并将给予资金、师资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由共青团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同学生志愿者指导中心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